大爷被微耕机伤致截肢 耗时五年打赢官司却遭遇大公司无财产赔偿

时间: 2024-04-07 07:06:14 |   作者: 案例现场

  2009年5月10日,四川阆中李大爷(化名李存)和老伴在家闲不住,尽管李大爷已经年过六旬,仍然忙着自家耕地的春播秋藏。耕地太费力,李大爷干脆和老伴买了一台微耕机来耕地除草施肥。

  销售微耕机的李子刚(化名)在售卖现场告诉李大爷夫妇怎么使用后,就把微耕机交给了两人。李大爷虽然不看说明书,但是对微耕机的使用也是驾轻就熟,一用就用了四个年头。

  2013年3月又到了春天耕种的时节,一天李大爷吃过午饭后,就请同村人王明(化名)到屋后地里发动微耕机耕地作业,二人在地里换装旋耕刀开始作业时,旋耕刀片却插入了李大爷的大腿膝部。李大爷被旋耕机致伤后打电话呼救,乡卫生院医生以及当地群众到场后取下另侧未伤人的刀片,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用电锯断开李存腿部受伤处肉体外的刀片。

  李大爷伤情严重,经过两次转院治疗花费大概10万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认为,李大爷右下肢不全离断伤截肢术后属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李大爷认为,他在耕地时,微耕机旋耕刀片意外反转”导致自己受伤,这完全是微耕机存在质量缺陷。因此,李大爷将微耕机的生产商销售方精益公司以及销售方李子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者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9万元。

  李大爷原以为通过法律维权,能给自己讨个说法。没想到,一审法院长达四年的时间都没能审完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涉案微型耕耘机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缺陷,作业时是否会发生后翻转。

  针对微耕机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缺陷以及作业时是否会发生后翻转的问题,精益公司四次申请鉴定,每次又拒不缴纳鉴定费,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在精益公司第五次申请鉴定后缴纳鉴定费后,案件才有了进展。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微型耕耘机不具有倒挡功能,李大爷主张操作该机器耕地作业时后翻转伤人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微耕机有两项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确实存在瑕疵,但是该质量瑕疵与李存腿部受伤的后果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李大爷要求精益公司、李子刚赔偿其因伤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大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大爷负担。

  耗时4年3个月24天,李大爷终于等来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官司没打赢,还要白白搭进去6400元的受理费,李大爷觉得着实委屈。于是李大爷就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叶明奇为自己代理上诉。

  二审法院承办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是精益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叶明奇律师认为精益公司应该赔偿李大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万多元。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实体判决不公。从2014年5月29日到2017年8月11日,一审历时4年3个月24天,远超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的规定。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精益公司五次申请鉴定,前4次都拒绝缴纳鉴定费,故意拖延时间,视法律为无物。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要鉴别判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精益公司拒缴鉴定费后,就应当予以裁判,而一审法院居然陪着精益公司拖延时间,允许精益公司继续申请鉴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第二,一审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一审认定涉案微耕机没有合格证,未向李存交付使用说明书。质检公司未观察到涉案微耕机具有“指明操作作者的脚应远离旋耕刀或旋耕工作部件”的内容标志,无法确认该微耕机安装标志的初始情况及原始安装状态。此后却认为这些仅是产品瑕疵,与李存受伤无因果关系,前后明显矛盾。

  叶明奇律师认为,精益公司生产、销售的耕地机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精益公司有明显过错。首先产品没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另外,耕地机上没有启动相关安全警示标示,没有指出在进行人力启动时,保障安全的位置警告说明。并且在旋转工作部件、启动装置等危险部位也无安全警示或提示标志,缺少了最基础的安全防范标志,无疑增加了机具的使用风险。精益公司未尽到警示义务,也没有提醒李大爷拆卸防护板会增加危险程度,给李大爷后期使用埋下了安全风险隐患。微耕机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安全防护不到位及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与李大爷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精益公司辩称,因本起事故不是因为产品质量造成,而是违规操作微耕机导致的事故责任,因此不同意对微耕机作鉴定,但由于李存的诉讼支撑点为产品质量缺陷而诱导了一审法院多次催逼精益公司作产品缺陷鉴定,精益公司基于其产品己通过合格检验,自信无产品缺陷而同意鉴定。

  其次,李存诉请赔偿的基础事实为“在耕地时微耕机旋耕刀片反转”而致受伤,争议点为“旋耕刀片是否反转”、“反转是否为质量缺陷”。微耕机没有倒挡功能,因此正当使用时不会输出反向运转的力。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责任,而非产品缺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在李存在机器运转情形下更换旋耕刀片,这违背了操作规程,即只能在机器熄火的时候才能更换旋耕刀片。这有消防警察拍摄的现场照片为据。李存一直诉称其腿部受伤系微耕机在耕地时旋耕刀反转时伤及腿部,但现状是不是旋耕刀反转伤及,因此与李存诉讼时指向的“微耕机旋耕刀反转”这一质量缺陷没关系。且原告使用该微耕机长达4-5年之久,已理应知悉合理的使用方法,整个诉讼过程显示原告自身也知道熄火更换旋耕刀这一使用方法,因此被告尽了售方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一审实际审理期限逾四年,根本原因是一审中办理鉴定事宜和法院主持调解经历了较长时间,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期间和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且一审法院已按此完善了审限扣减审批手续,因此一审结案未超出审限。

  关于鉴别判定程序问题。精益公司反复申请鉴定却未按期预交鉴定费,一审法院耐心引导精益公司申请鉴定,主要是基于鉴定事项是确定本案责任主体的主要是根据,而裁判要件的事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查清,因此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事故发生当天,涉案微耕机的挡泥板已拆卸。因微耕机的挡泥板属于防护装置,挡泥板拆卸后必然增加微耕机的危险性,与涉案微耕机的旋转刀伤及李存存在高度关联性。根据法律规定,精益公司应当对拆卸挡泥板及其他不当使用微耕机的行为作出警示说明或安装警示标志。并且,精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李大爷交付了使用说明书。因此,精益公司未尽到警示义务与李大爷的受伤存在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由于李大爷在熟练使用微耕机四年的情况下,没安装挡泥板,存在重大过错,能减轻精益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精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精益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7月16日,再审驳回精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尽管,从一审到再审历时五年多的时间,李大爷终于能申请法院对精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有获得赔偿的希望了。但是,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告知李大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再一次申请执行。2019年8月30日,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从李大爷68岁受伤到74岁,法院执行局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六年多的时间打赢了的官司,每次注册资本上千万的精益公司只支付给李大爷几千元的赔偿款,至今李大爷只拿到了8万余元!仅一审就耗时四年多的时间,如果精益公司第五次仍不交鉴定费,李大爷的维权是否就没有尽头?法律明确规定“对要鉴别判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一审法院却久拖不决。

  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明确,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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