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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公布

时间: 2023-12-15 16:32:20 |   作者: 建筑设备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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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的通知。

  零碳(近零碳)工厂是指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内,一定时期(通常以年度为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当量(CO2e)计算,在尽可能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的减排项目和(或)碳信用抵消的工厂。

  绿色制造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任务,是解决环境、资源和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产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工厂是绿色制造的主体,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有助于引导工厂以科学降碳为目标,建立温室气体零碳(近零碳)排放管理体系,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行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绩效,促进实现工厂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本次编制的《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以下简称《导则》),旨在明确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建设要求,为省内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创建和评价提供依据。

  《导则》考虑了浙江省产业特点及省内已经出台的有关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转型及高水平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的基础上,吸收并保留了与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联的部分内容。

  《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吸取了已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和正在创建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对评价导则的意见,收集了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绿色(低碳)工厂、零碳(近零碳)工厂等试点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本《导则》,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导则》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要求和评价要求两部分,其中基础要求明确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创建的基础条件、管理职责及制度体系,评价要求包括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源与资源使用、产品、环境排放、温室气体减排实施及绩效、碳抵消实施共六个一级指标。本导则还明确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方法与程序,规定了评价规则和相应分值。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的独立法人边界工厂为评价对象,有关标准应按最新发布的版本执行。

  零碳(近零碳)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低碳或负碳的原料、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完善的、科学的、先进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制度和措施,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并持续保持工厂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为目标。

  1.2.1 工厂应依法设立,边界清晰,生产经营正常,在建设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1.2.2 工厂单位价值或产品能源消耗强度或绩效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区域标准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要求。(涉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所涵盖产品的相关工厂,其能效水平应达到标杆水平)

  1)确保建立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a)应设有零碳(近零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应有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中长期规划(不少于3年)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c)应传播绿色制造和零碳(近零碳)工厂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和零碳(近零碳)工厂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1.4.1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且应分别满足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要求。

  1.4.2工厂应建立与零碳(近零碳)工厂创建与运行相关的制度文件,包括职责权限文件、教育和培训制度、目标考核制度、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制度,以及各类保障温室气体减排实施的制度。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b)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b)应无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工厂应依据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能源和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实现能源的精准监测、统计和管理,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善措施。原始数据应存档保存5年以上。

  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应实时采集重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数据,并自动进行统计分析、能效分析、用能预警。

  适用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系统应实时采集关键设施设备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自动进行统计分析和溯源,支持碳排放异常预警。

  3.1.1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3.1.3工厂应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工厂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3.2.1工厂应按照GB/T 71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取水定额》(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3.2.2工厂应减少材料的使用,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工厂应按照GB/T 29115《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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