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外商知识产权力度不断加大

时间: 2024-03-24 00:21:20 |   作者: 行业新闻

  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营商环境,需要为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宣布,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显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事纠纷处理服务中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咨询、指引服务工作,累计接受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60件,其中专利咨询9件、商标咨询35件、版权咨询16件,涉及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为零。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个判例,再度向人们昭示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在沈阳山泰侵权芬兰美卓一案中,即便在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均作出顶格判赔,共计判赔620万元。

  芬兰美卓公司是一家矿山机械生产企业,拥有“美卓”“西蒙斯”“诺德伯格”“巴马克”等系列知名商标,近些年还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沈阳山泰旗下的两家企业分别生产矿山机械和破碎粉磨设备。

  在此案中,美卓公司称,沈阳山泰与其既无合作亦无授权关系,却在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声称与美卓公司存在20年的许可关系,持有美卓图纸,可以生产原装美卓产品,宣称“美卓质量、美卓质保、美卓一半的价格,都可以从山泰获得;美卓有的,我们同样也有”。沈阳山泰还将其生产的破碎机及备件产品称为“美卓”产品,并抄袭美卓独有的命名和编号系统。

  美卓公司还发现,沈阳山泰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其员工facebook账号上,都使用了“美卓”商标,在产品图片上添加水印,另外在展会宣传海报及产品宣传册上也使用美卓商标。

  美卓公司请求,判令沈阳山泰立马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沈阳山泰辩称,在历史上曾与美卓公司的前身美国Rexnord公司签订过技术协议,因此在宣传时提到了这段历史,但工作人员使用时存在夸大情形,收到诉状后,他们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已停止了。

  “虽然有过合作,但也不可以使用对方企业名称借机宣传自己的产品,这是很明显的侵权,属于不正当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即使和其他公司曾经有过合作,但是也不能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去宣传。这样的宣传无论是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之后都不能这样做的,除非是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授权才可以。没有经过授权但以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并开展相关业务,涉及侵犯别的企业的名称权,同时也涉及不正当竞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赵占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就包含了商标侵权问题。这里所提到的商标侵权,主要涉及被告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了原告商标。

  “当然商标侵权的形式很多,从法律角度来讲有许多种。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标,其中一种形式就是沈阳山泰公众号所发布的产品信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至于说这个证据到底是电子证据还是别的形式,这只是证据形式上的区分,从本质来讲是没有区别的。只要能够证明有这个行为存在,就构成商标侵权。”赵占领说。

  法院审理查明,鉴于美卓公司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沈阳山泰确实在未经许可和授权,也未持有美卓技术和图纸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开展宣传,攀附了美卓商标的信誉和声誉,不仅欺骗和误导了公众,还掠夺了美卓公司的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沈阳山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注有“Metso”商标的破碎机图片,并将其生产的破碎机称为“美卓”产品,均存在向公众表明其生产的系上述品牌产品的主观意图,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然而,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却遇到了困难,因为涉案的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均难以确定。

  赵占领认为,这个案子是按照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的。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讲,赔偿标准有三个:第一,原告因为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就要看原告可提供的有效证据。若无法证明则需要看第二个标准,也就是被告侵权所得的相关证据。如果说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企业所得,那么就看第三个标准,就是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酌情判定。这种判定标准最高就是300万元,这两起案件分别获得300万元的赔偿,加在一起就是赔偿600万元。

  此案审判长杜灵燕说:“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宣称,与美卓及关联品牌的产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非常大,有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关国家、地区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客户,其中所涉国外客户众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和地区。”

  杜灵燕还透露,被告还曾两次发布文章称已经向世界许多国家出口数百台西蒙斯圆锥破碎机,并自称每年为全球几十个大型矿山和采石场提供服务。

  法院经过合议后认为,被告主观恶意特别明显,侵权维持的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宣传内容,足以能够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之丰厚。由此,法院最终采纳了美卓公司主张,全额支持其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诉请,作出顶格判赔。

  李顺德认为,按照正常的情况来说,被告应该根据原告的举证判定,例如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过程中自身所受损失、对方侵权获得的利益等,但是这起案件中原告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这很正常也能够理解。这种情况下被告想要抗辩,就必须出具充分的、实实在在的证据,让法院进行实证与认证。可此时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于是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

  “顶格赔偿的例子虽然不多,但是也并不罕见。一个案件之所以按照最高额判赔,主要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主要从几个维度来判断:第一是主观恶意程度;第二是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第三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影响的范围;还有别的一些因素,需要综合判断。如果认为侵权非常严重,可根据顶格标准判赔。”赵占领说。

  “法律里没有顶格判决这么一说,现全额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一般来说,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李顺德说。

  “类似的案件,其实在国内也有一些。这种案件对其他企业是有所启发的,告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诚信守法,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市场之间的竞争,赢得客户的信赖。而不能通过侵权或者其他违法的手段,例如‘傍名牌’之类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推广。这样的做法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而且本身也面临法律风险。”赵占领说。

  “现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相关司法判决,应该尽可能按照法律与流程办事,依法说明,充分列出证据,让案件判决结果更有说服力,这样让原告被告之间能够信服并达成一致。”李顺德说。

  赵占领认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外的重视。目前,我国不仅在行政执法方面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在司法层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慢慢地增加。这一案件就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年底下发的《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认为,在现代产权结构中,知识产权较之传统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制度相比,是一项比较年轻的产权制度,或是说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从知识产权问世到现在,还不到四百年的时间。我们大家可以看到,在近现代的国家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直至推动经济发展。所以说,在现代产权结构当中,知识产权的位置更重要,战略地位更加突出。

  “关于知识产权,我们会谈到两句很重要的经典名言。一句名言是‘知识就是力量’,正是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推动了英国的工业革命和产业革命,把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时代推向工业经济时代,所以知识的力量是伟大的。另一句是‘知识就是财富’,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比传统产权更重要。知识就是财富,这指的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有产权的知识。”吴汉东说。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中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加大赔偿额度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要让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更多一些。但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也很复杂,要根据具体案情、详细情况来说。现在从整体上来讲,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与国际差不多接轨了,但是在执法方面还存在着差距。”李顺德说。

  对于法定赔偿上限,李顺德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一样的知识产权,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对待。“前些年,实践当中不少案件特别是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有一多半都是用的法定赔偿,因为采取其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时候举证很难,计算起来也很难,最后很多都是以法定赔偿来结案。但是法定赔偿并不是唯一的灵丹妙药,什么病都能治。所以我们仍旧是提倡,应该要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上限额度,但是这个上限额度并不是一个一定不可以突破的框框。赔偿额度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比如货币贬值。整体看来,法定赔偿上限带有一定的象征性,表明了立法意向和执法决心”。

  “传统民事侵权赔偿采用的是损害填补原则,就是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不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赔偿。当遇到特别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比如恶性侵权、反复侵权、数额巨大的侵权、影响非常坏的侵权等,在填补损失之外,还要予以惩罚性赔偿。在计算实际损失或者非法所得基础之上,法官还能自由裁量,再给予一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吴汉东说。

  “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讨论还在继续,但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应该采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有特定条件的。对于如何认定所谓的恶意侵权、重复性侵权,也还在讨论之中,有一些争议。总而言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但是具体怎么能用好、用到位,还要进一步探讨。用不好的话起不到威慑作用,用得太多可能就用滥了。”李顺德说。(李晓军)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昌禹)近日,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成为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相关联的内容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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