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遂溪县杨柑兴隆机制木碳厂未按国家规则报送年报被处分

时间: 2023-08-19 23:01:25 |   作者: 客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遂溪县杨柑兴隆机制木碳厂(运营者:彭马生),注册日期是2013年03月08日,当事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未向我局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向我局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未向我局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未向我局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未依照国家规则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期限公示或许报送年度报告的,由挂号机关列入运营反常名录,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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