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知应会

时间: 2023-11-07 21:14:40 |   作者: 客户案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畜禽类动物;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负责人、地址、食品类别项目等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依规定使用并谨慎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依规定使用并谨慎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20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计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不能够满足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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