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可制毒物品办理的布告

时间: 2023-10-15 15:25:26 |   作者: 案例现场

  为有用防备和冲击制毒违法犯罪活动,遏止可制毒物品经云南外流出境用于制毒,避免化学品不合法囤积而引发环境污染等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办理法令》《向特定国家(区域)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办理规则》《云南省禁毒法令》及国家禁毒委《入滇制毒物品核对管控方法》,制定本布告。一、本布告所称可制毒物品,包含以下几类:

  (二)《向特定国家(区域)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办理规则》中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2)。

  二、公安机关对入滇可制毒物品及其用处、去向进行核实查验。各有关企业在往云南方向出售、运送相关物品前,按要求及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企业、货品、用处、道路等信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络云南有关部分核实查验。

  四、对未经核实查验入滇的其他17种向特定国家(区域)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18种非列管化学品和4类设备,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处的,予以奉劝回来发货地;不遵从奉劝的,留存其货主、承运人、报关人等信息,并通报来历地公安机关。存在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夹藏等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送、海关等部分依法予以查办,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五、由县级公安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分对辖区内易寄存化学品的场所展开日常查看,并催促租借房子及库房的租借人实行租借人核对责任,发现存储化学品及有关可疑物品、物质的,应及时向公安、应急办理等部分陈述。租借人未实行核对责任导致产生损害结果的,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责任。

  六、承受托付运送可制毒物品的承运人(物流、驾驶员、个别经营户)应当查验货品来历证明材料及运送证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承运,及时陈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鼓舞单位或公民告发违法犯罪。报复告发人、怂恿庇护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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